隆回县老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隆回县老摄影家协会(对称:隆回县资深摄影家协会). 第二条 本会是由老摄影家、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县性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针,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贯彻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团结全国各民族的老摄影家、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,发展我县摄影事业,为振兴中华,为我县的改革开放,精神文明、物质文明建设服务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文联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桃洪镇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,为营造文明科学的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。 1、开展摄影创作活动,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; 2、推动摄影理论研究,总结交流经验; 3、编辑出版摄影作品和摄影理论的出版物; 4、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活动; 5、积极发展和培养摄影创作、摄影理论等各方面的新生力量,促进摄影教育事业的发展; 6、对发展我县摄影事业和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,实行奖励; 7、开展摄影交流活动,加强和省市老摄影家协会以及全国各省市的 资深摄影家的友好联系; 8、保护会员正当权益,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其他活动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,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团体会员。凡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,赞成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摄影家、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,年龄在45周岁以上或25年以上摄龄的。经会员介绍,填写会员登记表,交纳一定会费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发给会员证,即为正式会员。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2、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 3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事业; 4、有申请退会的自由。 第九条 会员义务: 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 2、承担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; 3、按本会规定每人每年缴纳会费100元; 如有不愿交纳会费者,协会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,仍坚持拒不交费者可劝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。 不交费也不退会者,通过常务理亊会议决定予以除名。 4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。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依法从事正常摄影工作时,如艺术思想、创作活动、科学研究,在劳动成果和经济权益等方面受到侵犯时,本会有责任协助为之辩护和依法申诉。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,在协会里面传谣造谣,搞分裂活动或故意制造事端,闹不团结,无中生有搞人身攻击,故意破坏他人名誉,破坏本会工作,或被剥夺公民权者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,即可取消其会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。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章程,协商产生理事会。理事会协商产生名誉主席、名誉副主席、顾问等若干人。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过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1、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 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 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 4、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7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8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(因理事人数较多)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、3、5、6、7、8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2/3)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(主席,下同)、副会长(副主席,下同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中的一人担任、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会长(主席)行使下列职权: 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 2、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。 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或驻会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: 1、主持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2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3、经协商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 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: 1、会员缴纳的会费; 2、接受各方面的捐赠、资助; 3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4、利息; 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执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,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。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8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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